参保女职工生育备案要求
信息来源:芜湖市妇幼保健院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2359 次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办理生育备案手续后,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直接结算。生育备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或亲属向单位参保所属经办机构、统筹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或通过网络微信搜索芜湖医保局公众号皖事通备案,也可以到医保中心窗口交材料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芜湖市生育保险登记表》;

(二)有效医疗保障凭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健康家庭一卡通或准生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户口簿,配偶户籍为外地的,另需配偶户籍所在地的未参保证明。

 

未办理生育备案或办理生育备案后未持卡直接结算的参保女职工(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后申请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以及参保女职工分娩后申请生育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或亲属在规定的时限内(当年发票不得迟于次年731日,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1231日)向单位参保属经办机机构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芜湖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有效医疗保障凭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等病历材料、费用清单及有效的医院收费票据。

未办理生育备案的,需在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一并提交生育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