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业务办理指南
信息来源:芜湖市妇幼保健院 发布时间:2023-08-14 浏览:3123 次

        一、普通门诊

1. 待遇标准

(1) 城乡居民医保(大额门诊):年度起付线2000元,统筹基金报销25%,年度最高限额1万元。

(2) 职工办理门诊共济后,职工及其关联的配偶、父母、子女,凭患者本人的医保卡/电子医保凭证(居民医保也可使用身份证)在我院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从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支付。

(3)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药费,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超支自理。年度起付线800元,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报销:在职职工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退休职工按医院级别分别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限额2000元。

2. 注意事项  

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二、门诊慢特病(普通慢性病、特殊慢性病)

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根据病种性质、治疗费用等,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及临床专家意见,门诊慢特病病种分为普通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

1. 城乡居民医保:

(1)普通慢性病门诊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6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300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1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增加300元,年度最高限额4500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同等条件下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一次起付线。其中,2022年12月新增7种和2023年7月新增4种慢特病执行省定年度限额。

 

2.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年度起付线1000元。

(1)普通慢性病按不同病种实行不同的限额管理。起付线以上,限额以内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同等条件下住院比例报销。同时患有多种普通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础,患有关联性病种的,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该病种支付限额的30%比例增加;患有不相关联病种的,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该病种支付限额的 50%比例增加。累计不超过申报病种中两个最高病种限额标准的总和。

(2)特殊慢性病扣除年度起付线后,按同等条件下住院比例报销。

 

三、医保登记、报销

1. 芜湖市医保患者

(1)市医保患者

门/急诊患者挂号或者办理入院登记时,需在窗口持医保卡/电子医保凭证登记为“医保”就诊。若新生儿未买医保,需出院前购买城乡居民医保,并持医保卡/电子医保凭证在窗口转换为“医保”身份。

(2)慢性病患者

患者需持医保卡/电子医保凭证在我院窗口挂号,就诊后持医保卡/电子医保凭证至窗口缴费。

(3)本市生育患者

本市参保待产的女职工,需于分娩前至所属医保中心或网上办理好生育保险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持医保卡/电子医保凭证在我院按当前医保政策办理报销结算。

(4)本市计划生育患者

本市参保的女职工,需于出院前至所属医保中心或网上办理好生育保险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持医保卡/电子医保凭证在我院按当前医保政策办理报销结算,未办理备案手续,可持出院材料至所属医保中心报销。

2. 异地医保患者

(1) 当地转诊备案

网上或致电当地所属医保中心办理好转诊备案手续。

(2) 登记医保

持医保卡/电子医保凭证(居民医保也可使用身份证)至窗口办理“医保”登记。

(3) 注意事项

异地参保人按当地医保政策执行报销手续,生育、流产等情况部分地区不可联网在院直接报销,患者需自费结算,回参保地社保局按当地医保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具体医保政策需咨询当地所属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