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1.中心医疗废物归属总务科管理,院感科、医务科、护理部监管,总务科负责医疗废物的运送、暂存保管及集中处置。
2.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实施分类管理。
(1)各科室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根据医疗废物 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黄色医疗废物袋或容器内。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 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盛装的医疗废物达 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3/4 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外贴标签,注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2)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3)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4)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5)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6)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8)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9)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3.医疗废物运送人员每天将科室分类包装完好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 运送至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4.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符合要求,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天。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6.应当将医疗废物交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妥善保存。
7.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3 年。
8.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用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9.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10.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1)院感科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 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 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 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及院感科。